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畹町关缉违字〔2026〕10号)

  一、案件名称:“2026.3.24”重庆佳琪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违规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畹町关缉违字〔2026〕10号 。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佳琪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XB。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畹町海关。

  六、违法事实:赛某欲将一批货物从畹町出口至缅甸,该批货物为层板、石膏板、杉木木条(其中木条分带皮和不带皮两种)三种货物。赛某拿到这三种货物的清单和货物照片后,看到一部分木条已被切割成四瓣,便以为此性状的木条可以报关出口。赛某以重庆佳琪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委托广州某报关有限公司代理报关。2026年4月1日,畹町海关关员在畹町口岸芒满通道监管场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车厢上有原木木材,经鉴定该批木条状的木材为柏科杉木属杉木。经清点、称量,查获杉木木条520kg、杉木原木2660kg,共计3.18吨。经综合业务科关员甄别,杉木原木、杉木木条均对应商品编码4403269090,该编码项下货物禁止出口。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重庆佳琪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自己准备报关出口的木材是否为原木认知有误,以为木材被切割成四瓣后为加工过的木材可以报关出口,致使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的违法行为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重庆佳琪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5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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