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揪局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K2ATAQ59
法定代表人:李子洋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后申塘二区9幢2号201
2026年2月19日,义乌市揪局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休闲鞋、风扇、锅铲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60000379204)。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识的休闲鞋1210双,价值人民币24200元;“BALENCIAGA”商标的帽子130个,价值人民币650元;“BURBERRY”商标的帽子230个,价值人民币1150元;“CELINE”商标的帽子25个,价值人民币125元;“CHANEL”商标的帽子130个,价值人民币650元;“Dior”商标的帽子125个,价值人民币625元;“FF”商标的帽子250个,价值人民币1250元;“
”标识的帽子1620个,价值人民币8100元;“
”标识的帽子120个,价值人民币600元;“
”标识的休闲鞋500双,价值人民币10000元;“LV”商标的帽子380个,价值人民币1900元;“LV”商标的休闲鞋2600双,价值人民币5200元;“MIUMIU”商标的帽子20个,价值人民币100元;“NY图形”商标的帽子20个,价值人民币100元;“NY图形”商标的休闲鞋210双,价值人民币4200元;“PRADA”商标的帽子340个,价值人民币1700元;“
”标识的休闲鞋760双,价值人民币15200元;“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休闲鞋790双,价值人民币15800元;“
”标识的休闲鞋38双,价值人民币76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9110元。经联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巴黎世家、博柏利有限公司、色丽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爱马仕国际、雅仕高集团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普拉达有限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BALENCIAGA、BURBERRY、CELINE、CHANEL、Dior、FF、GUCCI、HERMES及图形、KangaROOS及图形、LV、MIUMIU、NY图形商标、PRADA、PUMA、飞人乔丹图形、
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4-161973、T2024-181025、T2021-104489、T2024-182694、T2023-153992、T2024-168887、T2024-175309、T2022-132381、T2019-77759、T2022-130054、T2016-45489、T2022-127637、T2018-68317、T2025-200035、T2024-182721、T2019-75427、T2023-146429、T2022-125702)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休闲鞋、帽子上使用的“BALENCIAGA、BURBERRY、CELINE、CHANEL、Dior、FF、LV、MIUMIU、NY图形、PRADA、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休闲鞋、帽子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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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标识的休闲鞋1210双、“BALENCIAGA”商标的帽子130个、“BURBERRY”商标的帽子230个、“CELINE”商标的帽子25个、“CHANEL”商标的帽子130个、“Dior”商标的帽子125个、“FF”商标的帽子250个、“
”标识的帽子16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