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企稽检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义乌臻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DZHIASHVILI D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ANFY4H 地 址: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广场6号楼 511号
当事人:义乌潘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褚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BKNL5H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东洲花园秋萍苑2幢3单元6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6日,义乌臻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客公司)委托义乌市潘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禇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冷冻去骨牛肉(商品编码0202300090),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报关单号292120251000008657,申报单价3.8美元,申报数量25581千克,申报总货值97207.8美元,报关单显示境内收货人为潘褚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臻客公司。6月4日,该批货物经口岸海关查验通过后放行,并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告知潘褚公司“报关单项下货物准予提离,但在接到海关放行或结关通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6月9日,该批货物未完成海关查检,潘褚公司将该批货物从口岸提离并交付臻客公司并告知该批货物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告知不得擅自销售,臻客公司次日将该批货物擅自销售给国内买家并转运至四川成都。潘褚公司和臻客公司作为进口责任主体和实际销售使用主体共同实施了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行为,潘褚公司获取违法所得0.15万元。其中,瑧客公司承担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潘禇公司承担违法行为的次要责任。瑧客公司、潘褚公司均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且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检相关材料、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相关聊天记录截图、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为证。
臻客公司和潘褚公司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4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瑧客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759万元。
对潘褚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839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