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6〕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96号

 

当事人:义乌市瑞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DXRTT52U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汇港路599号8702室 (自主申报)。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123日,当事人区内企业汇鲜(义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申报一批货物进入保税区,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报关单号为292520261000005459,集装箱号为SNBU8302433、FFAU6501487申报货物品名为“盐焗带壳开心果”,申报数量为39859.8千克,申报总价为379641.6美元。货物于20261月27日入区,当事人于当日向义乌海关二线申报进口了其中一个货柜,集装箱号为SNBU8302433,报关单号为292520261000006405,申报数量19557.9千克,该柜货物需要卸货进行查验,因疏忽未执行卸货指令,未将货物卸货并用空车出区的核放单出区时被海关查获。该柜货物计税价格是人民币1318566.46元,于20261月27,缴纳税款人民币171413.64元,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489980.1。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1、案件线索移交材料;2、检查记录;3、特殊区域核放单;4、查问笔录;5、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专用缴款书;7、微信聊天记录;8、行政处罚查询记录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4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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