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90

事人:义乌市幻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M4JY94P,海关编码:3318980A8D,单位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500号4号楼5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王小波。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义乌市幻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二手车,报关单号分别为292120250001551154和292120250001551153,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经核查发现该两票报关单及许可证上的国家与实际不符,报关单及许可证上的国家为阿尔及利亚,实际目的国为喀麦隆。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2、出口许可证复印件;3、合同复印件;4、查问笔录;5、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6、提单复印件;7、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幻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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