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J2026HC8603000002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竹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关罚决字〔2026〕7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1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9,法定代表人:马*。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3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530420230040560386、530420230041567893、530420230041934408、530420240040394013、530420240041247489、530420240041603193、860620250000007630、860620250000007624、860220250000008247、860220250000011056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178090千克、货值人民币256.053万元的竹牙签至缅甸时随附的电子底账对应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530420230041750906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26505千克、货值人民币17.2399万元的竹砧板至缅甸时随附的电子底账对应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861020240000015635、862220250000003198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16293千克、货值人民币29.1393万元的竹凉席至缅甸时随附的电子底账对应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货人委托生产企业报检时未审核报检具体信息,导致上述货物报检与实际不符。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1项裁量,决定对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八:救济渠道: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