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出口管制物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22号

  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1L50F05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9610清单简化申报模式向海沧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到台湾,该批货物提运单号为:IPC250200704EX,订单号为:LP00714767661703,收货人为:祥世峰,申报物品1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板子,申报数量:55片,申报总价为112.2美元(折合人民币763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高纯钨片(钨箔钨板/钨靶钨圆片/钨铜板/钨钢板/ 钨镍铁 W≥99.999),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出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国家管制货物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人民币5500元。另该批货物申报价格与菜鸟系统里的实际价格人民币5500元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申报清单及菜鸟系统货物明细单、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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