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15号
当事人:厦门市畅宸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0001DDP9D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三里25号240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商品编码0810600000项下的鲜榴莲等货物共9票,申报金额共计人民币3915786元,成交方式均为CIF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价格为人民币4245470元,差异金额共计人民币329684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9671.5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稽查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