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3.24”重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违规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畹町关缉违字〔2026〕9号 。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广州索思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6D。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畹町海关。
六、违法事实:赛某以重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委托广州索思报关有限公司代理报关一批货物(层板、石膏板、杉木木条)。在申报过程中,报关员误将出口货物为杉木认成桦木,便以层板、石膏板、木条 (桦木)(桦木木条与杉木木条均为禁止出口的货物)三种品名向海关进行申报出口。2026年4月1日,畹町海关关员在畹町口岸芒满通道监管场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车厢上存在申报不实的原木木材,经鉴定该批木条状的木材为柏科杉木属杉木。经清点、称量,查获申报不实的杉木木条520kg、杉木原木2660kg,共计3.18吨。经综合业务科关员甄别,杉木原木、杉木木条均对应商品编码4403269090,该编码项下货物禁止出口。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广州索思报关有限公司因自身疏忽大意,对报关出口的木条是否为杉木原木认知有误,致使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的违法行为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索思报关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5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