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卡片侵犯他人商标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知违字〔2025023

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1L50F05

法定代表人:董敏

住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4431单元H

        2025211日,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C9610)方式申报出口卡片等一批货物,提运单号:IPC250211662EX。其中20个清单申报品名:卡片,申报规格型号:其他致贺或通告卡片,申报总数量:110000张,货值:人民币24032.5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带有“POKEMON”标识的卡片110000张。经联系“”(备案号:T2019-76600)商标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其认为上述110000张标有“POKEMON”标识的卡片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卡片上使用的“POKEMON”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申请保护的“”商标(T2019-76600)相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侵权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24032.5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违法记录等材料为证。

    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五条之规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货物价值15%的罚款,即人民币36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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