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云兴贸易有限公司浦东机场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东机关罚决字〔2026〕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东机关罚决字〔202693

当事人:上海云兴贸易有限公司浦东机场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N0BWXB

地 址:上海市浦东机场卫星厅S1C-5S1C-1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85日,当事人于上海市浦东机场卫星厅S1C-5沪上新礼门店销售“AOLIPOP澳哩泡泡糖果——棒棒糖”1支,售价为人 民币68元整。经查,该“AOLIPOP澳哩泡泡糖果——棒棒糖”外观呈现粉色、绿色、乳白色三种颜色,但配料表中未标识添加任何着色剂或带有颜色的配料,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第3.4项“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当事人在得知自身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相关情况后,及时对涉案产品退款退货并主动下架销毁处理,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我关也未收到关于此产品的其他投诉举报,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开展内部整改工作,加强培训,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 21号)第九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材料、口岸卫生监督行政检查材料、当事人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被投诉举报产品(AOLIPOP澳哩泡泡糖果)照片及购买退款记录、订货入库记录和进货查验记录、退货单和仓库销毁记录、公司培训记录、整改报告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第三项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1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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