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110号
当事人:浙江云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55336312Y,海关编码:3318961BRZ,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开运路201号6楼6031室,法定代表人:傅小青。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浙江云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向义乌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冰糖燕窝饮品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292320241000011548、292320241000011552、292320241000011547、292320241000011549、292320241000011550、292320241000011551,申报数量总计98409.6千克,申报总价为136133.28美元。原产地马来西亚、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原产地证书编号分别为KL-2024-E-13-37770、KL-2024-E-13-57051、KL-2024-E-13-38150、KL-2024-E-13-42075、KL-2024-E-13-42010、KL-2024-E-13-57658,申报的原产地证书商品编码均为2106909090。经海关对外核查,该票报关单随附原产地证书不真实,实际原产地证书HS编码为2202999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经义乌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货物计税价格为979274.76元人民币,应纳税款为182634.72元人民币。实际已纳税款为127305.7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55329元人民币。当事人原产地证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错误原产地证书;3、真实原产地证书;4、进口货物报关单;5、情况说明;6、货物随附单证;7、关于原产地证书核查情况的说明;8、询问笔录;9、税款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浙江云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