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141号

  当事人:环明(上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 吕振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TUHT0B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25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1月18日,当事人委托宁波港东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入境空箱一批,申报编号为31042026I884856288,船名航次为YM WITNESS/044E,申报空箱总数为1556个。海关经查验、取样及鉴定,发现集装箱号BEAU4328504内装有废弃油漆桶,重量为50千克,属于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情况发生2026年3月11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6年4月25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申报单证;4、认错认罚承诺书;5、退运材料等。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且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按照减轻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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