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02号
当事人:福建强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美 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6407128X2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 1027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3月 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申悦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CNC 数控车床一批,报关单号 371120261000021327,其中01项申报商编为8458912090, 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CNF美元48302元。02项申报 商编为8458912090,申报数量为3台,申报总价为CNF美元 182628元。以上货物申报商编关税税率5%。经海关放行前 验估审核,01、02项实际商编应归入8458110090,关税税 率9%,经计核,上述4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72982.05元,且该批货物因商编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 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获经过、笔录、税款计核证明 书、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商编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同时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以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对当事人的此次申 报不实行为量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 1目之规定,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 1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