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泰皮革有限公司盐渍牛皮重量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40号

  当事人:福建宝泰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福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98398483Q,海关编码:350696623X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赤湖皮革园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委托厦门腾迅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盐渍牛皮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61000012144。原申报货物总毛重为246239千克,申报净重241939千克。经查,实际货物总毛重为257950千克,实际货物净重253650千克。当事人上述重量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9.74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随附单证、过磅单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违规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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