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鑫宏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休闲鞋重量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39号

  当事人:厦门市鑫宏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4R01X5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委托恒智诚供应链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休闲鞋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60000208999,申报总毛重6020千克,申报总净重4740千克。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毛重6760千克,实际总净重5480千克。当事人上述重量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3.6万元。

  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海关行政处罚(高崎关缉违字【2025】23号)。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被海关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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