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诺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91W4K0X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1903室-1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性组件等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4232593,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为“磁性组件”,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9000,申报重量为137千克,申报总价为2633美元(FOB价)。海关经查验、取样和检测发现,该项磁性组件含有重稀土元素镝,且镝含量达到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905.a),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8660.6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积极办理删单退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检测报告、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宁波春晓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听海路546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