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关缉违字〔2026〕16号
当事人:塔洛斯精密刀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N8H98
海关编码:4403164A0V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田洋四路13号A2栋厂房301
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塔洛斯精密刀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洛斯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一批铣刀,报关单号为490820260000005840,商品税号为82081019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为0.99美元/个,申报总价为207900美元。该公司在未与国外客户商妥的情况下,单方面将2026年1月双方签订的铣刀买卖合同中单价由0.48美元/个涨价至0.99美元/个,总价由100800美元上涨至207900美元。3月18日,塔洛斯公司获知国外客户不同意将铣刀单价涨价,意识到此前的沟通存在误解。3月19日,塔洛斯公司授意代理报关公司湖南浩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动向我关报明违法事实,申请修改报关单。塔洛斯公司在该票订单出口后未办理过退税,暂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有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经计算,塔洛斯公司出口铣刀申报总价为207900美元,实际总价为100800美元,2026年出口退税率为13%,故塔洛斯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可能导致的多退税款为人民币90962元,约占申报价格的6.8%。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塔洛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单证、证人询问笔录、浩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改单资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材料证实。
我关认为,当事人塔洛斯公司出口铣刀的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条之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鉴于本案系该公司向海关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七项,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并参照《裁量基准(一)》第三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塔洛斯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海关罚款缴纳帐户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