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4.5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MMYJEANS及图形"商标权等商品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畹关知决字〔2026〕0011号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28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社会信用代码:91**************5Y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畹町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4月26日,畹町海关口岸监管二科关员在一般贸易查验区对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0220260000004319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皮带”商品项部分商品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皮带”,申报为无中外文品牌,申报货值为6600元。分别涉嫌侵犯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82960、T2025-195567)、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71482)、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86046、T2021-110396)、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3-145388)、利惠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100537)、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209191)、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2886)、爱马仕国际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9-77760、T2026-212384)、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25090)、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3-157713)、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6-212128)、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202893)。经联系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
经清点,实际使用“及图形”商标的皮带有270条,使用“TOMMY”商标的皮带有310条,使用“BOSSHUGOBOSS”商标的皮带有390条,使用“Ferragamo”商标的皮带有280条,使用“字样及图形”商标的皮带有680条,使用“CalvinKlein”商标的皮带有710条,使用“LEVI’S”商标的皮带有5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10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156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10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680条,使用“图形”的皮带有77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19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630条,使用“图形”商标的皮带有480条,货值共4434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商品上印有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皮带7200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