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瑞关知字〔2026〕15号)

  一、案件名称:青岛柏航达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出口玩偶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关知字〔2026〕15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12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柏航达贸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社会信用代码:91**************X0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17日,瑞丽海关驻弄岛办事处口岸监管科关员在瑞丽弄岛通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查验区对青岛柏航达贸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426620260000011109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玩偶”商品项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玩具”,申报为无中外文品牌名称,申报货值为99680元,涉嫌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100202),涉嫌侵犯“东莞市海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99791),涉嫌侵犯深圳市熠起文化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206988)。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P MART”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100202),侵犯“东莞市海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IY”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 T2025-199791),侵犯“深圳市熠起文化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etsvan”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 T2025-206988)。

  经清点,实际使用“POP MART”商标的玩偶有480个,货值3000元,实际使用“THIY”商标的玩偶有240个,货值1008元,实际使用“Letsvan”商标的玩偶有480个,货值1608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玩偶上印有的“POP MART”商标标识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OP MART”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0-100202),印有的“THIY”商标标识与“东莞市海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IY”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99791),印有的“Letsvan”商标标识与“深圳市熠起文化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etsvan”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206988),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玩偶(480个标有“POP MART”商标的玩偶、240个标有“THIY”商标的玩偶、480个标有“Letsvan”商标的玩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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