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斗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斗关缉查字〔2026〕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斗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斗关字〔2026114

  当事人:上海妙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125174120

    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98864110

  2026426日,斗门海关向当事人送达拱斗关缉告字〔20269910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428日,上海妙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易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斗门海关经组织听证复核,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10月至20238月,上海妙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以邓、郑(均已刑事判决)为首的水客团伙走私工业香精2753.4公斤进境。经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580872.79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41152.09元。

  以上事实有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书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上海妙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定性为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上海妙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工业香精2753.4公斤。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全部流入国内市场,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580872.7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527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