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中关缉违字〔20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关字〔20266

  当事人:中山骏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宇 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2HQ7R

   址: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38D栋一楼B区、二楼

  2025721日至2026130日,中山海关驻石岐办 事处依法对中山骏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截止至2025721日,中山骏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在执来料加工手册(手册号C572624A0497)短少保税进口料件旧喷墨打印机墨盒(用于喷墨打印机,含芯片,含喷头残余墨水品牌HP等,型号10等,0.023-0.07KG/个)20027个,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93519.7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7049.76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情况记录表、合同手册资料、保税料 件盘点表、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5年)的规定,上述进口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定中山骏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规行为。鉴于中山骏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向海关缴纳担保金,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中山骏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银行中山中山五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账号:9132670018535012;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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