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城关缉违字〔2026〕7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甘肃诺客达贸易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代码 | 9162010066543943XY | |
4 | 法定代表人 | 耿洪梅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金城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5月26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3年6月5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5-7号燃料油278763892千克,报关单号为310620231069994715。当事人将报关单申报数量和第一法定数量均申报为扣除水分后的数量(即净重)。根据《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之规定,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不应扣除含水量。经调查,当事人委托宁波泰利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申报时,作为境内收货人,未认真履行进口申报确认义务,将第一法定数量由本应是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数据中的毛重错误申报为净重,导致发生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情事,存在主观过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经查询缉私案件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当事人2年内无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当事人主动纠错意愿明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为0.5%,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减轻行政处罚。 | |
8 | 执法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 | |
9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5.4万元处罚。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1 | 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