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18号
当事人:江西省欢乐禧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5MAC3JHC75B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28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 2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永芳洲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紫菜加工设备,报关单号为 371120251000066250,数量3套,申报总价FOBUSD 216120元。申报商编为 8438800000(协定税率0%)。经 核,该项商品应拆单申报,即分拆为:01项商编 843880000(协定税率0%),干紫菜加工设备,3套,申报 总价FOBUSD 187590元;02项商编9029109000(关税率 12%),计数器,3套,申报总价FOBUSD28530元。 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亨翔报关有限公司以 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紫菜加工设备,报关单号 为371120241000082402,数量6套,申报总价 FOBUSD432240元。申报商编为 8438800000(协定税率 0%)。经核,该项商品应拆单申报,即分拆为:01项商编 843880000(协定税率0%),干紫菜加工设备,6套,申报 总价FOBUSD 375900元;02项商编9029109000(关税率 12%),计数器,6套,申报总价FOBUSD56340元。经东渡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82592.34元,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对委托代理人 涂琼芳的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海关商品归类核查结果、税款核算 相关材料、当事人缴纳保证金凭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 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 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