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中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中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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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莲关检罚字〔202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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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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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91110116055576226H

4

法定代表人

边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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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莲塘海关

6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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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658日,当事人持535420261000093778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EDR投影机双模式处理器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457407899号载货清单由粤ZGQ93港车承运从莲塘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EDR投影机双模式处理器”,实际品名为“EDR放映机双模式处理器”,申报商品编码为8529909090,实际为9007920090;申报规格为“4|3|适用于Christie E3LH投影机 |DOLBY|CAT2015”,实际为“4|3|适用于Christie E3LH数字电影放映主机|DOLBY|CAT2015”;申报为新品,实际为旧品。第2项商品“数字视频信号处理接口板”,申报规格为“4|3|使投影机能够接收外部数字影院视频信号|作为投影机的 SDI 输入接口,可以接收 SDI 视频信号并将其传输至投影机|DOLBY|CID1006”,实际为“4|3|适用于Christie E3LH数字电影放映主机|DOLBY|CID1006”,申报商品编码为8529909090,实际为9007920090;申报为新品,实际为旧品。上述两项商品均属于实施进口检验监管的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未申报为旧,未按旧机电产品向海关报检,其货值共为人民币222.4572万元。其余未见异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见产生违法所得。经核,当事人自案发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因违反同一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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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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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3.35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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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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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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