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金光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X10252244R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号宁波书城文化广场8号楼13楼A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空箱,申报单编号为31162025I178680661,船名航次为“COCHRANE/545W”,共有集装箱SUDU8756945等1337个。经海关场地查验,集装箱SUDU8756945、SUDU6977227、CAAU5300329内有外包装标注品牌为Manchester的香烟2037箱,共4029.2万支。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在未核实清楚申报进口集装箱是否为空箱状况的情况下向海关进行空箱申报,造成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 2、邮件沟通记录;3、情况说明;4、线索移交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宁波春晓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听海路546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