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172号
当事人:义乌市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E5EWER0P,海关编码:3318960PEK,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吾悦壹号公馆2616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李凤杰。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三明治机配件胶木等货物,报关单号为310420250549404088,品名为三明治机配件胶木等,申报总金额为22710美元,实际总金额应为2280美元。经海关稽查,三明治机配件胶木申报总价为22710美元,折算总价为人民币162113.064元,三明治机配件胶木的出口退税率为13%,按申报价格可退税额为21074.70元人民币,实际成交价格为228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6275.552元人民币,按实际成交价格应退税额为2115.82元人民币,可多退税额为18958.88元人民币。当事人因工作疏忽造成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价格的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
另有本报关单中出口品名为厨师机配件、气柱袋、充气机等货物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金额为15826.71美元,折合人民币11.2977万元,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录;3、当事企业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4、查问笔录;5、采购合同;6、海关稽查审核报告;7、可多退税款计算表;8、一般纳税人资质;9、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海关供述尚未掌握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出口货物货源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警告。
综上,决定对义乌市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