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查字〔2026〕9号

  当事人:宁波金域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论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174516

  住址江北区慈城镇私营工业城

  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8月7日期间,当事人多次以邮寄方式出口磁钢至台湾,申报品名为布料、铁片等。海关经调查发现,实际货物均为磁钢,分为N38H、N42H、N35UH和钐钴磁钢共4种型号,数量依次为570片、22700片、1020片和500片,分别含有镝、钐等稀土元素,且镝、钐含量超过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905.a、1C902.a),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明知出口货物含有镝、钐元素,且根据含量属于国家出口管制物项,为牟取非法利益,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伪报品名等方式出口,该行为构成以伪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6507.1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快递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该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