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6﹞0179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麒尧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K62GLT45

  法定代表人:姚豪洋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B幢5楼B547室

  2026年3月18日,义乌麒尧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毛绒玩具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6000045520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2026-04-20_14-53-01”商标的毛绒玩具3280个,价值人民币14760元、“ALO”商标的T恤640件,价值人民币6400元、“ALO”商标的帽子30个,价值人民币300元、“CROCS”商标的拖鞋110双,价值人民币1650元、“DENSO及图形”商标的燃油泵40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DISNEY”商标的毛绒挂件1645个,价值人民币3290元、“FORD”商标的点火塞160个,价值人民币960元、“FORD”商标的预热塞180个,价值人民币540元、“HONDA”商标的皮带轮套装35套,价值人民币56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钱包260个,价值人民币2600元、“LULULEMON”商标的涤纶袋30个,价值人民币135元、“OWALA”商标的不锈钢水杯290个,价值人民币7250元、“Sonny Angel”商标的毛绒挂件300个,价值人民币600元、“STANLEY及图形”商标的不锈钢水杯3165个,价值人民币79125元、“UGG(图形)”商标的袜子80双,价值人民币160元、“妙蛙种子”标识的笔80支,价值人民币80元、“皮卡丘”标识的毛绒玩具2320个,价值人民币10440元、“现代图形”商标的点火线圈300个,价值人民币84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9250元。经联系,花生漫画公司、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电装、迪士尼企业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RUNWAY BLUE,LLC、多丽梦(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平洋市场国际有限公司、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2026-04-20_14-53-01”、“ALO”、“CROCS”、“DENSO及图形”、“DISNEY”、“FORD”、“HONDA”、“LOUIS VUITTON”、“LULULEMON”、“OWALA”、“Sonny Angel”、“STANLEY及图形”、“UGG(图形)”、“妙蛙种子”、“皮卡丘”、“现代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7-53016、T2025-193504、T2026-211750、T2025-197361、T2023-157610、T2022-114137、T2018-66239、T2021-111268、T2022-139892、T2025-205749、T2019-79935、T2025-203996、T2025-188129、C2024-180209、C2024-180345、T2019-81233)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毛绒玩具、T恤、帽子、拖鞋、燃油泵、毛绒挂件、点火塞、预热塞、皮带轮套装、钱包、涤纶袋、不锈钢水杯、袜子、点火线圈上使用的“2026-04-20_14-53-01”、“ALO”、“CROCS”、“DENSO及图形”、“DISNEY”、“FORD”、“HONDA”、“LOUIS VUITTON”、“LULULEMON”、“OWALA”、“Sonny Angel”、“STANLEY及图形”、“UGG(图形)”、“现代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毛绒玩具、笔上使用的“皮卡丘”、“妙蛙种子”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2026-04-20_14-53-01”商标的毛绒玩具3280个、“ALO”商标的T恤640件、“ALO”商标的帽子30个、“CROCS”商标的拖鞋110双、“DENSO及图形”商标的燃油泵40个、“DISNEY”商标的毛绒挂件1645个、“FORD”商标的点火塞160个、“FORD”商标的预热塞180个、“HONDA”商标的皮带轮套装35套、“LOUIS VUITTON”商标的钱包260个、“LULULEMON”商标的涤纶袋30个、“OWALA”商标的不锈钢水杯290个、“Sonny Angel”商标的毛绒挂件300个、“STANLEY及图形”商标的不锈钢水杯3165个、“UGG(图形)”商标的袜子80双、“妙蛙种子”标识的笔80支、“皮卡丘”标识的毛绒玩具2320个、“现代图形”商标的点火线圈3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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