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吉茜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5〕0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107

当事人名称:义乌吉茜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Q1D

法定代表人:王付村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稠银大厦B12B1209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靖望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1215日,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50001740858。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小火龙标识的毛绒玩具12件,标有皮卡丘标识的毛绒玩具13件,标有凯蒂猫(Hello Kitty)”标识的毛绒玩具39件,标有酷洛米(kuromi)”标识的毛绒玩具12件,货值人民币1906.73元。

对于上述货物,小火龙”“皮卡丘著作权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凯蒂猫(Hello Kitty)”“酷洛米(kuromi)”著作权人三丽鸥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12件毛绒玩具上使用的“小火龙”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小火龙”美术作品相同,13件毛绒玩具上使用的“皮卡丘”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皮卡丘”美术作品相同,39件毛绒玩具上使用的“凯蒂猫(Hello Kitty)”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凯蒂猫(Hello Kitty)”美术作品相同,12件毛绒玩具上使用的“酷洛米(kuromi)”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酷洛米(kuromi)”美术作品相同,且事先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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