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171号
当事人:上海豪希纪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GALINA ABRAMIAN,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115MAD0K79D2Q。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当事人上海豪希纪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义乌市欧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义乌海关申报核注清单货物共计16票,核注清单号分别为QD292325E000007738、QD292325E000007846、QD292325E000007792、QD292325E000007803、QD292325E000007806、QD292325E000015900、QD292325E000016017、QD292325E000016011、QD292325E000016164、QD292325E000016285、QD292325E000015989、QD292325E000015906、QD292325E000015903、QD292325E000016021、QD292325E000016453、QD292325E000015991,对应的集装箱号分别为SMGU8820439、SMGU8855944、SMGU8803998、SMGU5519334、SMGU8828168、RBGU4404894、RBGU4409670、RBGU4433146、RBGU4293698、RBGU4302505、RBGU4375991、RBGU4430677、RBGU4396989、RBGU4344619、RBGU4335155、RBGU4436401,申报的核注品名为炭黑,申报重量总计为327.36吨,总货值为174.94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将以上16个集装箱存放于上海瑞权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非海关监管堆场并陆续向宁波保税区发货,最终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3、成交合同;4、涉案核注清单;5、企业营业执照;6、堆存托管证明;7、巡查记录;8、处罚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