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106号
当事人名称:智丝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22460D4Q
法定代表人:余骞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260号2幢二层202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利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货物,报关清单编号为22252025E1179281557等共19票(详见随附清单)。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图形)”商标(备案号:T2016-45488)的围巾195件,标有“(图形)”商标(备案号:T2016-45481)的包79件,标有“(图形)”商标(备案号:T2023-154028)的围巾45件,标有“GUCCI”标识的围巾260件,标有“GUCCI(图形)”商标的包15件,标有“PRADA”标识的围巾105件,货值人民币21658元。
对于上述货物,“(图形)”(备案号:T2016-45488、T2016-45481)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图形)”(备案号:T2023-154028)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GUCCI”“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PRADA”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材料、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6年6月29日
报关清单编号 |
22252025E1179281557 |
22252025E1179281559 |
22252025E1179281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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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2025E1179281567 |
22252025E1179281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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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2025E1179281577 |
22252025E1179281579 |
22252025E1179281877 |
22252025E1179281881 |
22252025E1179281917 |
22252025E1179281919 |
22252025E1179281923 |
22252025E1179281927 |
22252025E1179282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