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栎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栎关缉查字〔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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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1票山奈,报关单号310420221049902673,申报商品编号为1404909090,申报数量为112吨,申报价格为CIF12.32万美元。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价格为CIF25.76万美元。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山奈。上述山奈进口后已被销售完毕。

  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791247.36元,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454081.2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236911.93元,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934563.83元。

  另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0910990000项下。当事人将其归入商品编号1404909090项下,导致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扣除低报价格部分)计税价格为人民币856683.53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9047.44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专用缴款书、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核定货物价值表、查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当事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山奈,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934563.83元。

  当事人进口山奈,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海曙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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