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机场关缉查字〔2026〕11号

  当事人:槐序(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LPDU28

   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街道扬帆路999122- 1-58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23日,仇某乘坐UO226次航班从中国香港飞抵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绿色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行李检查时,发现其随身行李箱中携带标称“FENDI”品牌披肩3件、围巾 4条、挎包12个。经查,仇某为当事人公司电商运营负责人,其携带的19“FENDI”品牌商品是当事人在香港跨境平台海外仓中滞销的尾物,拟转入国内市场打折出售。 在明知海关进出境货物相关监管规定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偷逃应缴纳税款,经法人代表张颖同意,仇某利用去香港办理个人保险业务之便,返程时将上述货物放入其行李中携带走私入境。

  另查,当事人曾于2026年春节前夕,通过跨境购平台售出11“BURBERRY”品牌服装,由于香港仓物流紧张无法发货,为谋取非法利益,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水客走私方式将上述11件服装从澳门携带入境。该11件服装进境后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销售盈利计人民币 4971.26元。经计核,上述11件服装完税价格计人民币 49483.43元,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11758.86元。

  经计核,本案走私货物涉及披肩、围巾、挎包及服装等共计30件,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37385.46元,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29145.89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971.26元。

  以上行为有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单、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商品税号确认单、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订单发票、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快递物流记录、销售记录、查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应当申报进境的普通货物通过个人携带走私进境,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标称“FENDI”品牌披肩3件、围巾4条、挎包12个;没收“BURBERRY”品牌服装11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1.26元。

  鉴于其中11“BURBERRY”品牌服装已处置完毕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该部分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49483.43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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