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仁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7615327C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8号
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数控转子磨床,报关单号分别为310120241019961005、310120251019976574、310120251019975513,申报的商品编号均为8460239000,申报总价为373.5万欧元。
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60231900项下。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计人民币3537.71万元。
当事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归类认定材料、核定货值表、情况说明、往来邮件、设备参数材料、查/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数控转子磨床,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海曙海关驻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南路中湾广场127号2楼)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