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827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应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EXWT1B2H

  法定代表人:汤旭泉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J92B-83

  20251125日,义乌市应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气球、气球套装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465831)。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气球套装1000套,价值人民币10000元、“DISNEY”商标的气球套装500套,价值人民币5000元、“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标识的气球套装1700套,价值人民币17000元、凯蒂猫(Hello Kitty)”标识的气球套装200套,价值人民币2000元、标识的气球套装1400套,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皮卡丘标识的气球套装200套,价值人民币2000元、图形(SUPERMARIO)”商标的气球套装1000套,价值人民币10000元、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气球套装200套,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62000元。经联系,迪士尼企业公司、三丽鸥株式会社、任天堂株式会社、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DISNEY”“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凯蒂猫(Hello Kitty)”明尼老鼠图形皮卡丘图形(SUPERMARIO)”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海关备案号:C2019-73999T2023-157610C2019-86629C2025-203371T2020-88662C2024-180345T2020-93638C2018-65215) 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气球套装上使用的“DISNEY”图形(SUPERMARIO)”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气球套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气球套装上使用的“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凯蒂猫(Hello Kitty)”皮卡丘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气球套装1000套、“DISNEY”商标的气球套装500套、“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标识的气球套装1700套、凯蒂猫(Hello Kitty)”标识的气球套装200套、标识的气球套装1400套、皮卡丘标识的气球套装200套、图形(SUPERMARIO)”商标的气球套装1000套、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气球套装200套),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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