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香关缉违字〔2026〕2号
当事人:珠海溢丰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福 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3759117N
地 址:珠海香洲区梅界路1797号农产品物流与安全监测 中心C栋1层C108-1
2025年2月28日,香洲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珠海溢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实施稽查。稽查组在检查时发现该司未按照规定保管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供港澳大品种蔬菜相关的供货证明、合同、收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资料。2025年10月16日,稽查组向该司制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补充提供上述资料。该司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限期改正通知书、稽查结论、查问笔录、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珠海溢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因管理疏忽,没有按照海关的规定保存与出口货物相关的供货证明、合同、收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资料,在海关提出整改期限内也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珠海溢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