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沧源关缉违字〔2026〕6号)

  一、案件名称: “2026.5.22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出口化学品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沧源关缉违字〔2026〕6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6月2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U。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沧源海关。

  六、违法事实: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源垠光公司”)欲经永和口岸出口选矿剂至缅甸佤邦。4月21日,沧源垠光公司报关员向海关申报出口总价384000元的32吨选矿剂(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选矿剂/氯化钠:15- 30%,甘氨酸:20-35%,碘化钠:30-45%,尿素)。5月21日,报关员再次以相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向海关申报出口选矿剂32吨。5月22日,沧源海关对该批选矿剂布控查验并取样送检,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从该批选矿剂中检出碳酸钠成分。经沧源海关综合业务科认定,碳酸钠属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所列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缅甸需提供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沧源垠光公司出口前核对过由金开石选矿剂厂家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中未显示涉案选矿剂含有碳酸钠成分。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08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