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05.07瑞丽市丝慕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缅甸人发规格型号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市关缉违字〔2026〕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6月2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丝慕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2。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芒市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5月7日至8日,芒市海关在芒市空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瑞丽市丝慕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申报品名为:人发,净重1002千克,申报价格9018美元,统计人民币价62142元,申报规格为5英寸)。经现场进行测量和称重,认定人发规格为:4英寸净重29千克,8英寸净重61千克,14英寸净重687千克,16英寸净重114千克,18英寸净重114千克。经查,由于该司缅甸员工失误,将所有货物尺寸错报为5英寸。经核实,该批货物实际规格及价格如下:4英寸人发29千克价格1199.02元,8英寸人发61千克价格12190元,14英寸人发687千克价格643830.57元,16英寸人发114千克120191.08元,18英寸人发114千克价格164968.15元。合计942378.82元,少报价格880236.81元,漏缴税款金额为19.962182万元人民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瑞丽市丝慕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人发规格、价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瑞丽市丝慕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8万元人民币。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