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6.12广州羽铧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RIONDA(图形)"商标权商品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畹关知决字〔2026〕0015号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3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羽铧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社会信用代码:91**************83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畹町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6月17日,畹町海关口岸监管二科关员在一般贸易查验区对广州羽铧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0220260000007760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足球”商品项部分商品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足球”,申报为“无中外文品牌”,申报货值为16000元。涉嫌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6-221048)。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
经清点,实际使用“”商标的足球有2000个,货值2000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商品上印有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2000个足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