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万和竹木业有限公司杉木指接装饰板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51号
当事人:福建省南平市万和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99477F地 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康石村康石路63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中芮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申报出口杉木指接装饰板一批, 报关单号:371120260000194911。申报品名:杉木指接装饰板,申报商编:4421999090(退税率13%),申报数量:258.824立方米,申报金额:87217美元。经查验,货物实际品名为杉木指接厚木板,商编应为4407199019(退税率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笔录、当事人退税资格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从轻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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