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花轮擅自卸载货物进境违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615

  当事人:爆竹花轮,英文名CROSSANDRA,船号:9370226,船长FROILAN BALAYBOA DALISAY

   址:船籍港:巴拿马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2026312日,当事人委托漳州市银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向漳州海关招银办事处申报垃圾入境处置,申报为塑料1.3立方米、生活废弃物1.8立方米、电子废弃物0.2立方米。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卸载的垃圾中包括13箱未申报进境物品,主要为船员个人用品或船上航行配备用品共计105项,价值人民币73312.8元。该批物品系准备复运出境供其它船舶使用。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可予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船长FROILAN BALAYBOA DALISAY、朱卫红、洪杰、林艳生、谢国辉笔录、漳州海关驻招银办事处移交材料、理货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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