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50号
  当事人:青岛金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F6HRB7P。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广州北路5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凯迩斯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一票出口货物, 报关单号为:371120260000117169,其中,04项商品为标签,申报价格0.1美元/个,成交总价104784美元,724755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发现,04项标签价格申报有误,实际应为0.01美元/个,成交总价应为10478美元,72476元人民币。该票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公司情况说明、个人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资料录入系统截图、公司关于录入系统设置说明、未退税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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