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星峻贸易有限公司彩钢卷商编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204

  当事人:海南星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K7RM373W,海关编码:4601161EPK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玉沙路28号宝发国际大厦A80108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52,当事人委托厦门中宏基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打砖机配件等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60000347462,其中01项货物申报品名“彩钢瓦”,申报商编7210410000。经查,实际01项货物为“新宇”牌彩涂钢卷,实际规格型号为0.42mm*1000mm,商品编码应归入7210701000,实际货物品名与许可证品名不相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51万元。另该票货物在海关查验关员未到场前,当事人对集装箱YMLU8571360YMLU8630205擅自开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违规行为,涉案货值14.08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违规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影响许可证管理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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