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查字〔2026〕23号
当事人:福州新景石材有限公司南安水头分公司,负责人:林锦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5982508G
地 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大道50号中骏璟峰5号楼2605室
当事人:林锦新,男,57岁,出生日期:1969年4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904102216,联系方式:13805052358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龙墅湾160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以来,福州新景石材有限公司南安水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分公司)向石材销售人员王爱玲(另案处理)购买进口大理石荒料。新景分公司的负责人林锦新为少缴税款,与王爱玲通谋,由王爱玲方制作高低两套合同发票提供给新景分公司,新景分公司再使用低价合同发票委托泉州恒义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低报价格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
经查,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新景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12票,共计1342.46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12票报关单货物的计税价格为人民币365.988919万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47.578559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0.966704万元。以上行为有复印自南通新景石材有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石材案的材料、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基本情况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使用低价发票伪报价格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走私行为。经计算,当事人新景分公司申报进口的大理石荒料数量为1342.46吨,走私进口的大理石荒料数量为322.871778吨,对应等值价款为人民币843375.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新景分公司走私进口的322.871778吨大理石荒料。
鉴于当事人新景分公司已将进口的巴西大理石荒料销售,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322.871778吨大理石荒料等值价款人民币843375.69元。新景分公司的负责人林锦新直接参与实施走私,是该分公司走私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林锦新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