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04.10”盈江县耀园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出口载货汽车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江关缉违字〔2026〕2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17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盈江县耀园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盈江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4月,当事人盈江县耀园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为云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报关出口了两票货物(报关单号:860520260000001246、860520260000001247,出口商品为“载货汽车”,商品编号为8704224000,数量共3辆,每辆的总质量10800千克,总价54300元人民币)。2026年4月10日,盈江海关开展日常核查中发现,依据《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车辆总质量为10800千克的“载货汽车”应归入商品编码8704223000。
案件查获后,报关员表示知道中型载货汽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商品编码不一样。但由于工作失误和疏忽大意,误将两票出口的中型载货汽车商品编码用成了重型载货汽车的商品编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盈江县耀园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因公司员工疏忽大意导致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盈江县耀园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