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强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不锈钢法兰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64

  当事人:福建强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美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6407128X2

   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 102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5 2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永东报关有限公司代理申报出口一票不锈钢法兰,报关单号371720260000077644,数量63457公斤),许可证号26-13-801936,商品编码 7307210000,统计货值318192.36人民币。经东渡海关审单核实发现:该票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编码 7307290000,与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相符。同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永东报关有限公司代理申报出口一票不锈钢接头等,报关单号371720260000077640,商品项号12 5项总数量1067公斤,许可证号26-13-801935,申报商品编码为7307290000,统计货值人民币79383.23元。经东渡海关审单核实发现:该票货物商品项号125项使用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编码为7307210000,与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许可证商品编码填写错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获经过、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许可证商编填写错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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