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温稳购供应链有限公司煎锅等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226

  当事人:泰安温稳购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松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K7FYJT22

    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金牛山路国际物流中心C330330室二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4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接线盒等一批,报关单370820260000279372,申报总毛重7220千克,总净重6800.5千克。经查,实际第一项货物重量为700千克,第四项货物重量为800千克,实际总毛重为5950千克,总净重为5661.5千克,与申报不符。另有煎锅192个(商编7323910000)、绞肉机96台(商编8438500000)、烧水壶160台(商编8516799000)等货物未申报。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08985.02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货物价值不满100万元,且已缴交保证金,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但主观故意明显,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综上,按照一般情形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85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