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昊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计税价格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6〕143号
  当事人:泉州市昊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23020944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山社区云鹿路206号兴祥大厦B座7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5日,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稽查科对当事人2022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向“HANS H HASBARGEN GMBH AND CO KG”公司(以下简称HASBARGEN公司)支付进口的佣金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玻璃杯、高脚杯、储物盒等8票货物未将支付给HASBARGEN公司的服务费纳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里向海关申报,少报服务费72481.83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10.72523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报关单证、服务协议、发票、银行国际结算借记通知、缴税记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经查,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至过去一年中没有因同样违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过,配合海关调查,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认错认罚,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漏缴税款为10.725238万元人民币,占应缴纳税款82.477936万元的13%,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1目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29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工商银行鲤城支行或电子支付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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