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59号
当事人:云南诚昌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K7011GX2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兴呈路105号博泰企业集群注册园区三楼Q-007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腾嘉展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钢卷, 提单号: O O L U 2 3 2 3 6 1 0 2 1 0 , 报关单号3 7 1 1 2 0 2 6 0 0 0 0 1 3 0 4 4 9 , 其商品项1 钢卷, 商品编码7 2 1 9 2 4 1 0 0 0 , 申报出口许可证号2 6 - 1 3 - 1 0 6 4 6 8 , 数量104864公斤,金额52432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为热轧钢卷,其实际厚度为0.5/1mm,申报厚度为1mm<厚度<3mm。当事人商编申报不实源于规格申报错误。当事人申报商编7219241000,税则表述为1mm<厚度<3mm热轧不锈钢平板,实际应归入商编7219242000,税则表述为0.5mm<厚度<1mm热轧不锈钢平板。当事人商编申报错误,导致申领了错误的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经东渡海关审单发现当事人许可证申报错误后,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补办了基于正确商编的26-13-106982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据、原始出口许可证、更正补证材料、当事人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海关系统数据及删单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提交错误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签订并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且在海关发现许可证申报错误后及时补办了正确的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7月30日